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2023-04-04 14:02:39 来源: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

根据省、县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评议组织机构:各单位政务公开评议工作职能部门为该单位机关效能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该单位机关效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进行评议。

二、评议对象:各镇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三、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题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2、代表评议,由各单位机关效能办公室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四、评议内容:各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重点是:

1、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

2、是否有针对性;

3、时间与内容是否相配套、相适应;

4、公开的形式、效果是否达到规范权力运行的效果;

5、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杜绝腐败现象发生的作用;

五、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部门自行组织评议活动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六、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评议活动,由评议小组将情况汇总后,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群众反馈。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