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并重,与以往文物类立法不同的是,法规在明确文物保护的同时,彰显黄帝陵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一体推进文物保护、文化繁荣和文明传承。二是总结文物保护经验,固化机构改革成效。省委、省政府于2017年批准成立省黄帝陵文化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明确了黄帝陵的管理体制,优化了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理顺了管委会与延安市及黄陵县的关系,厘清了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帝陵保护工作中的职能。《条例》将实践中已达共识、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固化上升为法律规定。三是保护对象的全方位覆盖。《条例》扩展了黄帝陵保护对象,构建了涵盖文物遗迹遗存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与自然环境等多维度保护体系。在保护文物本体的同时,将在保护区域内以黄帝手植柏、保生柏为代表的桥山古柏群等古树名木、黄帝陵祭典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周边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列为保护对象。四是古树名木的科学与精细化保护。针对桥山古柏群的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黄帝陵文化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古柏群制定保护和养护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监测,做好安全防护,落实日常的养护责任。五是数字化与文旅融合的现代传承。《条例》推动传统文化资源的创新利用,如在文旅品牌培育方面,鼓励打造黄帝陵文化旅游IP,开发黄帝陵主题文创产品,促进文化与产业的融合。六是财政保障与社会参与并重。为解决黄帝陵经费保障不足、保障机制不畅等问题,《条例》明确了黄帝陵经费保障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事业性收入专款专用,禁止侵占挪用;鼓励社会捐赠、志愿服务,黄帝陵基金会依法募资支持保护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经费保障模式。七是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的刚性约束。《条例》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列举了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建设控制地带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明确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风格、色调、高度要符合黄帝陵相关规划要求,与黄帝陵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划清权利义务边界,体现“保护第一”的原则。八是进一步规范祭祀活动。明确公祭典礼以“溯源寻根、凝心铸魂”为主旨,体现民族复兴、祖国统一、爱国主义的价值追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 赵虹)